2026 年香港至印度走廊的起點,不是註冊表格,而是審查規則
印度會審查實益擁有人可追溯至中國內地的投資,而香港實體亦屬於這一審查範圍。這是 2026 年這條走廊最核心的事實。如果一家香港母公司想要在印度註冊公司,第一個問題不是 SPICe+ filing 能有多快提交,而是該項投資是否需要依據 Press Note 3 事先取得印度政府批准。實務上,只要實益擁有權鏈條可追溯至中國內地,答案通常就是需要。
這使香港走廊與法國、比利時、以色列或大多數歐洲國家截然不同。一般外國子公司設立的標準流程,也就是選擇實體形式、準備 apostille 文件、預留名稱、提交 SPICe+、開立銀行帳戶,並不適用於這裡,而且順序也不一樣。批准風險先於公司設立程序,因此任何誠實的指南都必須從這一點講起。
這並不代表香港資金不能投向印度。它的意思是,這類投資會被審查、會依具體事實判斷,而且進度較慢。香港貿易公司與家族辦公室早在 2018 年稅務協定簽署之前,就已利用印度子公司作為其南亞據點,這種情況現在仍然存在。HSBC 與 Standard Chartered 在印度都設有完整銀行業務,這在結構獲批後,對帳戶開立確實有幫助。但只要實益擁有權最終回連至中國內地,任何嚴肅的顧問都不應把香港視為另一個快速且便利的條約司法管轄區。我們會先畫出擁有權鏈條,再規劃批准路徑,然後才進入公司設立。
Press Note 3: The Rule That Shapes This Corridor
2020 年 4 月,印度透過通常被稱為 Press Note 3 的政策調整,改變了其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該規則要求,任何來自與印度陸地接壤國家的實體所作的直接或間接投資,或任何實益擁有權可追溯至該等國家的投資,都必須事先取得印度政府批准。實務上,若香港架構的實益擁有權與中國內地有關聯,便會被納入這一審查框架。
這項規則的效果非常直接。在獲批之前,不應進行任何股權配發。任何創辦人也不應假設,只要投資主體是在香港註冊成立,就可以避開這項測試。印度政府不只看直接持股母公司,還會穿透到整個實益擁有權鏈條。如果實益擁有權可追溯至中國內地,該交易就會依此基礎受到審查。
批准不是自動的,也不是走過場。決定是逐案作出,所需時間往往以月計,而非以周計。申請是透過 Foreig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Portal,也就是通常所稱的 FIFP portal 提交。相關產業的主管部會會審查提案,而內政部審查亦屬流程的一部分。對擁有權鏈條、業務活動、資金來源與下游權利的提問都很常見。這也是我們會直接告訴客戶的原因:不要把商業時間表建立在批准會很快下來的假設上。
同樣重要的是,透過第三國路由並不能避開實益擁有權測試。如果最終實益擁有權仍可追溯至中國內地,審查問題依然存在。我們不建議採用掩飾性架構。這類安排會提高風險,通常也無法通過後續盡職調查,而且可能製造出比原本想避免的問題更大的合規風險。
實體架構選擇: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母公司,印度 Private Limited 作為子公司
一旦批准策略明確,實體架構本身其實仍然相當熟悉。香港母公司通常是一家有限公司,而印度營運實體通常是以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方式設立的 private limited company。這仍然是進入印度市場最乾淨的法律載體:它可以聘用員工、簽訂合約、在當地開立發票、持有牌照,並維持自己的合規架構。
與其他大多數走廊不同的地方,不在於實體類型,而在於你能按什麼順序落地。對於一般歐洲母公司,問題是相關行業是否屬於 automatic route。對於一間存在實益擁有權顧慮的香港母公司,真正的問題是,在取得政府批准之前,整個提案是否能夠向前推進。只有在這個答案被確定之後,公司設立程序才會變回一般的公司法操作。
對於獲批的個案,我們的外國子公司設立服務會涵蓋公司註冊、第一年設置,以及批准邏輯、公司法文件與銀行流程之間的整體協調。
兩階段設立:先批准,後設立公司
對香港母公司而言,實務上的設立路徑應視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任何股權配發之前先取得批准
在任何股份被認購或配發之前,必須完整繪製擁有權鏈條,包括直接母公司、中間控股實體、實益擁有人,以及任何構成控制的股東權利。如果觸及 Press Note 3,便需在 FIFP portal 提交申請,內容包括產業資料、商業計畫、資金架構與擁有權披露。之後提案會進入主管部會與內政部的審查流程。這個階段才是真正決定整體時間表的部分。
第二階段:取得批准後,再進行 DSC、名稱預留、SPICe+、MoA
只有在取得批准之後,才應開始一般的公司設立步驟:
- 為擬任 directors 申請 Digital Signature Certificate
- 透過 MCA 流程預留公司名稱
- 提交 SPICe+ 以完成公司註冊、PAN、TAN 及相關登記
- 準備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與 Articles of Association,以反映已獲批准的持股架構
- 取得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並開立銀行帳戶
這種先後順序很重要,因為批准不是公司成立後再補勾的一個方框,它位於整個投資步驟之前。
香港文件與 apostille 鏈條
供印度使用的香港文件,一般需要先經 notarisation,然後透過香港高等法院完成 apostille,因為香港在此用途上屬於 Hague Apostille 體系。這意味著,一旦完成 apostille,通常不需要再到印度駐港機構辦理領事認證。
常見文件包括香港母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文件、授權設立印度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章程文件,以及 directors 與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和地址證明。若案件涉及 Press Note 3,這些文件必須與批准申請中披露的內容完全一致。如果 apostille 文件所呈現的擁有權敘述與批准檔案不一致,延誤就會很快出現。
實務上的教訓很簡單:在這條走廊中,文件準備不只是公司註冊工作,它本身就是審查紀錄的一部分。
Resident Director 要求
印度公司法仍然要求董事會中至少有一名 director 在前一個年度符合印度居住要求。香港投資人通常透過 nominee resident director 來滿足這一法定要求,而實際控制權仍由外國母公司及其提名董事掌握。
resident director 這一要求本身很常規。它不是這條走廊最難的部分。真正困難的是在股權配發前取得批准。一旦批准已到位,resident director 的安排就和其他一般外國子公司結構沒有本質差異。
銀行開戶與資本匯入
在取得批准並完成公司設立後,資本匯入就會按照一般外國投資流程進行。香港母公司透過 SWIFT 將資金匯入印度子公司的銀行帳戶。由於 HSBC 和 Standard Chartered 都在印度維持完整的銀行業務,因此在帳戶開立與跨境協調方面,這條走廊有時會比其他地區更順一些。不過,實益擁有權與既有批准紀錄仍然會影響 KYC 審查的深度。
印度收款銀行會出具 Foreign Inward Remittance Certificate,也就是 FIRC,以確認投資資金已到帳。之後一旦股份完成配發,公司必須在 30 天內透過 RBI 申報系統提交 Form FC-GPR。這整條申報鏈都屬於FEMA 合規的範圍,而在香港走廊中,這些申報必須與先前的批准檔案完全對應,不能只對上銀行水單就算完成。
稅務走廊:印度香港稅務協定、預提稅與利潤匯回
一旦子公司投入運作,稅務面就會回到比較常規的狀態。印度與香港的稅務協定規定,如果實益擁有人是一家持有至少 10 percent 資本的公司,股息預提稅率為 5 percent,其他情況則為 10 percent。權利金一般按 10 percent 課稅。這些稅率很有吸引力,但前提是投資架構本身已經乾淨地通過批准關卡。
印度公司所得稅在標準制度下為 25 percent,而符合條件的新制度則為 22 percent,GST 對多數服務適用 18 percent。如果香港母公司向印度公司授權 IP、收取管理服務費,或透過印度公司運作採購流程,這些關聯交易都必須被妥善定價與記錄。這正是我們的轉讓定價顧問服務發揮作用的地方。
當印度累積利潤開始增加時,無論是以股息、權利金還是服務費形式抽回資金,都應在條約適用性、實質性與定價邏輯下進行規劃。我們關於從印度匯回利潤的指南,對這些機制有更完整的說明。
持續合規日曆
完成公司設立後,持續性合規日曆基本上與其他外資持有的印度子公司相同。
- 每年 7 月 15 日前提交 Annual FLA return
- 向 Registrar of Companies 提交年度財務報表與 annual return
- 在適用情況下按月完成 GST 合規
- 按月完成 TDS 合規及相關季度申報
- 根據印度法律完成持續的董事會、審計與報稅義務
關鍵差異在於,香港走廊中的公司應保留一套乾淨的內部檔案,讓其持續架構與申報能夠回扣到最初的批准邏輯,因為實益擁有權問題日後可能在 remittance、銀行審查或後續增資時再次出現。我們的虛擬 CFO 服務在這裡通常很有價值,因為它能讓合規日曆與管理報告始終對齊當初支撐批准的擁有權紀錄。
時間表與費用
對於觸發 Press Note 3 審查的香港架構,整體時間表必須以月來計算,而不是 30 至 45 天。批准階段主導整個流程,而公司設立程序只會在批准之後才開始。這表示真正的時間表取決於行業、擁有權鏈條、申請文件的完整度以及跨部門審查的速度。
一旦批准下來,公司設立步驟本身仍可按一般節奏推進。但那不是創辦人應該拿來作預算的核心數字。對這條走廊最誠實的規劃方式,是先假設批准階段以月為單位,之後再加上正常的公司設立與銀行流程。
費用也應分階段固定報價:先是批准分析與申請支援,再來是公司設立,然後才是銀行與設立後的申報堆疊。把一切打包成一個模糊總價,只會掩蓋真正的工作重點,而在這條走廊裡,真正的工作重點就是批准策略。
為什麼香港投資人選擇 Krystal7
在這條走廊下處理印度投資的香港投資人,需要的是會在一開始就把困難部分說清楚的顧問,而不是等到簽約後才輕描淡寫帶出。We bring over 10 years of cross border practice, more than 10,000 startups and founders advised across India and five continents. 我們的工作由 Chartered Accountants 主導,ICAI membership 580421,我們會在 4 business hours 內回覆初步詢問,並在委聘開始前提供固定報價。當第一個交付成果不是一張公司設立表格,而是對 Press Note 3 批准可能性、預計時程與控制結論的擁有權事實作出誠實判斷時,這一點尤其重要。
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可以持有印度子公司 100 percent 的股權嗎
香港投資人投資印度是否需要政府批准
從香港註冊一家印度公司需要多久
在香港哪些文件需要 apostille
根據印度香港稅務協定,股息預提稅率是多少
透過第三國路由是否可以避開 Press Note 3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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